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和《绵阳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(院字〔2021〕10号)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四条规定,“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”,学校可予退学处理。
经教务处、财务处与学生工作处、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,我校共有25名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。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绵阳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(院字〔2021〕10号)有关条款规定,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对25名学生(名单附后)作退学处理。
根据相关规定,现就此退学处理公示20个工作日,即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1日。凡对名单有异议者,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教务处反映。
联系电话:(0816)6285047(巫老师)
附件:2026年6月可予退学的25名学生名单
绵阳城市学院教务处
2026年6月3日